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17-02-21 11:35:21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643
为了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奖励科学创新创造发明人积极钻研科技事业,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奖励宝鸡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结合宝鸡市实际,市人民政府设立宝鸡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学技术荣誉奖(授予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每年评审一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宝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宝政发[1986]23号)同时废止。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工业强市、畜牧大市、旅游名市和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宝鸡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学技术荣誉奖(授予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本市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五条 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国内、国际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组织。
       经评审,没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科技人员和组织:
       (一)在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六个工业基地建设、制造业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七条 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三)部、省驻宝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宝鸡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经市科技局认可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宝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局制定。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在专业评审结束后,应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90日以上1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审;1年之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50项,奖金总额30万元。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10万元(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等奖奖金0.5万元,二等奖奖金0.35万元,三等奖奖金0.2万元。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学技术荣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宝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宝政发[198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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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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