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
时间:2017-04-20 11:56:37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7204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精神,提高企业、区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县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大会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精神,提高企业、区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县级),使知识产权经济成为实现中原崛起的新动力和新经济增长点,推动创新型河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认定的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做到制度、机构、人员、资金“四落实”,专利申请在本行业领先或拥有本行业核心专利,在国内外注册并拥有商标,销售收入在同行业领先并连续3年保持盈利;合法经营。


       第六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申报条件:


       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成立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利申请在全省领先,具有较强的工业基础且产业特点突出,国内生产总值居全省前列。


       第七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企业设立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了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包括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办法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融入企业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全过程。


       2、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推进实施。


       3、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9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50% 以上。


       4、企业已建立专利数据库或其他专利信息获取渠道,建立较完善的专利检索制度,在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进出口、对外技术合作时首先进行专利检索。


       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3年专利申请总量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本行业(省内)领先;累计授权量或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在本行业(省内)领先,并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专利有效量或发明专利有效量在本行业(省内)领先,主导产品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了以专利为基础的技术标准;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或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拥有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


       6、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以上,或专利相关产品出口额占企业出口总额的50%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利润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或专利相关产品出口额年增长率在30%以上;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出口额、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7、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营的投入,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年增长率高于企业利润增长速度。


       8、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建立了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通过合理方式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第八条  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认定条件:


       1、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充实,建立了区域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2、制定了区域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集群经济、开放型经济、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中予以贯彻。


       3、制定并出台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创富的相关政策,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对区域主要领导的培训率超过80%,对重点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培训率超过50%,年培训人次不少于1000人。


       5、区域内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逐年提高。近3年专利申请总量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省内领先;累计授权量或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在省内领先;专利有效量或发明专利有效量在省内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或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位居全省前列;支柱产业的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拥有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其主导产品为国家或省级名牌产品。


       6、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明显,区域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较快。在规模以上企业中,拥有专利的企业占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参加过知识产权培训的企业占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中,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产业总收入的50% 以上。


       7、本级财政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并逐年稳定增长;由财政支持的开发类科技计划中,专利项目所占比例不低于60%。


       8、采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本区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工作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由企业、区域自愿申报(每年的申报时间另行通知),申报单位须填写《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或《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申报书》。


       第十条 已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计划的企业和区域,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未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计划的企业和区域,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申报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考察,按照所分配的额度确定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将申报材料汇总整理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八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并颁发“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牌匾。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每年认定一次。每年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超过15家,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不合格的企业和区域,经八部门共同确认后,取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称号。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由专业信息服务机构承建的专题专利数据库;


       2、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3、在培育和指导争创河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积极帮助企业取得免检产品,在名牌产品评比中给予倾斜,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中给予积极扶持;


       5、对出口型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研发资金资助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6、支持优势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并对企业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支持具备条件的优势区域建立省级知识产权展示交易中心;


       2、在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3、省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支持在产业集群或相对集中区域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服务平台;


       4、对优势区域内出口型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研发资金资助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5、支持优势区域内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并对优势区域内企业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区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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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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