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21 14:50:09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493
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安排、透明公开、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和有力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从统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每年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工业、农业、教育、科学、环保等方面的年度项目预算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和市域产业行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所涉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考察、初审(县级申报项目复审)、评审和推定报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政府主导投入、政策配套资助、一般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以奖代补等方式。

  

       政府主导投入:主要支持应由政府承担建设投资的社会公益建设类项目等。

  

       政策配套资助:主要支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出台的,需要市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预算配套投入。

  

       一般补助方式:主要支持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研发类项目、新产品开发类项目、技术改造与科技推广应用类项目和市场开拓类项目等。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项目单位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属于一般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等。贴息期限根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注入资本金方式:主要支持先进科技转化型和市域资源转化型,市场前景看好,预期能够提供丰厚回报,在市域经济发展中起引领快跑作用和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注入资本金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的30%(注入担保资本金除外)。

  

       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支持市政府出台的明确规定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定项定额以奖代补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根据每项专项资金的年度切块预算安排情况和年度支持方向与重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共同选定,并明确具体的上限支持额度。选定支持方式和限额应突出把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不撒胡椒面的原则;用较少钱撬动大投资的原则。

  

       第七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代补项目除外),不得多次申报支持(政策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八条 对不符合产业行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竞争领域的项目、资源型企业重复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依据年度项目资金切块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市本级及县(市、区)申报项目数量、项目资金具体支持限额、项目申报表、申报程序、申报时限及其他相关要求等。“项目申报指南”应行文通知县级相关部门与市、县级申报项目范围的单位,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开透明组织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初(复)审、评审、审核和推定审批工作,应于每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对涉及年度汇总、考核类型的进行奖励或以奖代补项目,应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的汇总、考核、审核和推定审批工作。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市境内注册成立;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五)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事业单位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专项资金请示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四)经有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与立项批复文件或其它依据;

  

       (五)项目所涉及环保、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六)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文件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如实填报《长治市××××年度市级××××项目资金申报表》,并函诺属实。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评审、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申报的同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共同审核通过的结果,分别上报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市属项目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并对县级审核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业技术、行业管理、财务、金融、投资、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与重点,对经审核、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也可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或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是否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审核、复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或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复核后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额,以及每一项申报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下达、拨付项目资金。其中:对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与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财政直接拨付贷款银行;对注入资本金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主要采取委托相关国资公司代行政府出资的拨付方式。

  

       对凡应拨付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县(市、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办理财务会计事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可委托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上年度本县(市、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绩效评价分析,并于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将全市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及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逾期不能达产达效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违反财政管理有关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报高新企业没有专利?报项目时间不够?担心专利项目申报不过关?7号网是一站式知识产权运营与服务云平台,专注项目申报、专利转让等,所有难题立刻帮您解决!


       (编辑:简溪)


分享到:

看知产资讯,找知产服务,提升客户价值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2014-2018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5024104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