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科学规范合理使用专利资助资金,根据《陕西省专利条例》、《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范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
第五条 专利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并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在我市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二)专利申请代理费: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三)授权后的国内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200元;
(四)授权后的国外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每年2月至4月,市科技局受理上一年度的资助申请,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专利收费票据;
(二)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收费票据;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申领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商洛市专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交所在县区科技局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由县区科技局报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凡享受专利申请优惠、免费的单位和个人,在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将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交市科技局进行统计、保管。
第十条 市科技局必要时对申请、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停止继续资助其专利费用。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的审核人员对申请资助或已享受资助的项目,在未公开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奖励的,依照《陕西省专利条例》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助资金、撤销奖励,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专利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8年8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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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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