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全市科技最高奖项,每年评选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级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推荐作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商洛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四)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三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他人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提出拟奖励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科技局提交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科技局负责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组织和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审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该奖项候选人、项目于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作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在公示期无异议的,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由市科技局将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果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增加2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2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单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如果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废止。原《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商政发 [ 2008 ] 44号)于2013年9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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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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