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助
时间:2018-04-04 15:33:09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577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有效期:2018.04.04-2018.12.04


资助标准: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申报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主要材料要求:


1.奖励补贴。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  

(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需按相关要求完成年检,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工作经费应当在两院院士当选或杰出人才认定后一年内申请(2016年度当选或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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