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2018.04.09-2018.08.31
申报条件:
(一) 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主要材料要求: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项目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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