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25 15:17:33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186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且发生实际担保费用。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规定资金支持领域、申报主体要求、申报程序、专项审计和评审办法等内部管理内容。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提前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等工作。

项目审核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现场考察、组织评审(验收),或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上述程序结果,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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