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03 14:59:0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302
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十四条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对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拟资助项目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需要扶持的临时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绩效考评;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分享到:
版权及免责声明

1,"七号网"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本网注明"来源:七号网"的,其版权均为深圳市七号网络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七号网"许可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七号网",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七号网" 未注明"来源:七号网“的文章、资料、资讯等均为转载,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 来源:七号网 " ,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maob@centips.com,我们将及时处理。

看知产资讯,找知产服务,提升客户价值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2014-2018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5024104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