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重点企业发展服务办法 (送审稿)
时间:2018-05-09 14:33:06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998
为进一步促进新区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实施高质量“美丽大鹏”建设提供支撑,有效服务辖区重点企业,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为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针对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区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实施高质量“美丽大鹏”建设提供支撑,有效服务辖区重点企业,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为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针对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新区纳税额排名前十或者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税收贡献突出、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点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三条 重点企业可申请贡献奖,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3,000 万元资金,根据上年度企业对新区的贡献度发放企业贡献奖励金额,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和员工奖励

第四条 重点企业有用地需求的,可向新区管委会申请重点企业项目用地,优先纳入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以“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第五条 重点企业在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并租用新区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30%-50%申请补贴,最多不超过 5 年,每年申请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并不得转租;首次在新区购置办公用房的,可申请 1000 元/平方米且不超过购房价 10%的补贴,分三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享受购房补贴的企业,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第六条 新区优先解决重点企业员工住房困难问题,在未能满足其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职工全部住房需求情况下,提供不少于每批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总房源的 20%供企业租赁,重点企业每批次配租房源不受配租限额控制;企业应当制定内部配租具体办法及方案,分配给符合申请人才住房条件的员工,并报新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 重点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在新区范围内就读的,新区将给予入学入托便利并为每家企业提供若干学位。企业员工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区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由新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应条件安排就读。企业每年可统一为在新区就读的员工子女申请 5000 元/人的助学补贴,申请名额为企业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子女数的20%。

第八条 优先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中高层和技术骨干的配偶就业问题。企业员工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深圳市转(调)任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规范程序予以转(调)任;在企业工作的员工配偶,由劳动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推荐到企业工作。对帮助企业员工配偶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区用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帮助 1人就业,分别给予最高 5000 元的奖励。

第九条 重点企业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可授予大鹏优秀市民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凭荣誉证书参照鹏程后备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福利政策,参照三级医疗保健待遇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为其提供保额为 50 万元的健康保险,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申请 50%的补贴,每年可申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企业,需承诺自受政策支持之日起,5 年内不迁离新区,并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新区管委会。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服务协议、在新区重点企业工作满 1 年的员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在新区纳税额”,是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控股 50%(含)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 月 31 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新区纳税额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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