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5-18 15:03:3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481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区域内市级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永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科普基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可以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的场所: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植物园、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村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支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永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四)以往从事各类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5月31日前,市科技主管部门印发市科普基地申报通知,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15个工作日以上,明确公告科普基地申报时间、条件、程序、要求、联系方式、配套政策扶持等。


(二)申报初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主管科室应当在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三)实地考察。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科技业务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全程参与监督。


(四)局务会审议决定。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考察意见提交市科技主管部门局务会讨论,确定本年度市科普基地。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科普基地,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授予“永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择优推荐省科普基地。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级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市级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并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市科普基地每2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并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官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和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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