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专利资助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的知识产权专项中列支。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专利资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资助类别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对于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对于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对获得上述(一)、(二)类资助的单位,可以在资助经费中列支10%的比例,用于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三)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对当年处于第7至第20专利年度且已缴清当年年费的有效发明专利,对年费给予资助(不含滞纳金)。
(四)专利代理资助
1.对在潭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在上年基础上正增长的给予资助。
2.对当年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资助。
(五)其他专利资助
1.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南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2.对促进中小企业实现专利权质押贷款贡献突出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给予资助。
3.对开展专利运营、专利权交易且取得实效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给予资助。
4.对开展专利预警信息分析且取得实效的高校、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给予资助。
5.对开展专利保险工作且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资助。
6.对于其他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项目给予资助。
第四条 监督与管理
按照《湘潭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一)资助标准按财政当年预算总额控制,按照先申请原则,超过部分不予受理。
(二)当年未申报或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导致无法支付资助资金的,视为放弃。
(三)统计数据按照省知识产权局最新口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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