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2日,申请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21类注册 “云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0年01月11日发文,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部分驳回决定。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引证的第26542980号“云京”商标已被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已经归于无效,其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构成阻碍。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属于相同商标。所以,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排除了引证商标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阻碍。
综上所述,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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