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程代“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赢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时间:2021-07-22 09:00: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469
2018年12月07日,“合肥佰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第3类“鲸云”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于2019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08月20日止。申请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于2020年09月11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具体案情:


2018年12月07日,“合肥佰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第3类“鲸云”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于2019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08月20日止。申请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于2020年09月11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C1F2FC25-9106-4d02-9959-1228826D6E37.png


经审理,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0976018号“联喆优品UPLUCKY”、第32310793号“木子柒”、第32296677号“优喆美库”、第36978227号“珍妮”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识度的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无法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借助他人声誉谋取不当利益之嫌,其行为难谓正当,已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情形。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第35173066号“鲸云”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分析:


本案审查的重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鲸云”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案件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条一款禁止使用之情形。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第35173066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分享到:

看知产资讯,找知产服务,提升客户价值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2014-2018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5024104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