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06 11:35:3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238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为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制订了《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项目合同后,拨付项目经费的80%,研究项目成果验收结题后拨付余额(预留经费)20%。未通过验收结题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本法自颁发起实施,有效期3年。
       据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官网获悉,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为加快推动武汉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实行《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项目合同后,拨付项目经费的80%,研究项目成果验收结题后拨付余额(预留经费)20%,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加快推动武汉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管理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是指围绕武汉市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研究、政策与理论研究、管理与制度研究、专题调查与对策研究等项目研究工作,重点支持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重大项目研究。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四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以下简称专利处)负责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的集中管理,各处室负责跟踪管理与各处室业务相关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跟踪管理处室)。
       第五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武汉市黄鹤英才(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专家库中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当年的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项目的立项、结题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申报单位财物或其他利益,对申报文件内容和过程具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申报当年度研究项目的专家,不得作为当年度研究项目立项或结题评审专家。
 
第三章 项目选题、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选题、评审、立项工作按照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项目研究进度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下,项目研究进度可相对缩短或延长,但应在项目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选题、评审和立项的程序及要求:
       (一)专利处在每年8月向各处室征集次年研究项目选题。选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题。
       (二)市知识产权局在每年年初发布当年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申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提要、研究要求、研究进度等。
       (三)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申请书》报送至专利处。
       (四)研究项目评审采取专家独立审阅打分方式进行,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分结果决定立项项目,并对外公布。
       (五)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立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与研究项目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研究经验;
       (三)无未完成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
       (四)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申报单位可以合作共同申报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并在提交的研究项目申报书中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两个以上共同申报单位立项的,各单位应当共同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取消申报或立项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采用不正当或违法手段取得立项的;
       (三)妨碍其他申报单位的;
       (四)立项后不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涉及上级要求开展、时间紧急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经局办公会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六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经费的80%,研究项目成果验收结题后拨付余额(预留经费)20%。未通过验收结题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调查研究费用,包括差旅费、收集数据费用、资料费等;技术经费,包括软件开发费、翻译费、检索费等;会议费用;咨询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十八条  因研究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研究项目管理的承担单位和接受研究项目经费的账号,须有调出、调入单位的确认意见,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变更。

       第十九条  对因研究项目承担单位或研究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致研究项目不能继续研究,市知识产权局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撤销的研究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签订《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合同》后一个月内,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向专利处提交5000字左右的开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利处收到开题报告后,组织研究项目组成员、研究项目跟踪管理处室和局领导举行开题报告讨论会。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专利处和研究项目跟踪管理处室对开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要求。
       第二十三条  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即项目研究进度为一年的,立项后第六个月开展中期检查。项目研究进度为半年的,立项后第三个月开展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一般研究项目实行书面检查,部分重要研究项目,可由专利处召集研究项目跟踪管理处室和研究项目组成员召开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会议。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研究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专利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一)变更研究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研究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的;
       (三)延期三个月以上的;
       (四)中止研究项目;
       (五)撤销研究项目;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专利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决定撤销研究项目:
       (一)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二)首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研究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余额不再拨付,并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研究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原则上需通过专家验收结题。部分研究项目如有需保密等特殊原因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可以不组织专家验收,最终成果经我局确认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专家验收会的方式,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验收委员会,研究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研究项目的验收专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专利处递交下列验收资料:《武汉市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项目验收报告》、研究项目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及最终报告全文5套纸件及其电子版。
       (二)专利处审核后,会同研究项目跟踪管理处室组织专家验收委员会对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验收结论。
       (三)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研究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研究项目通过验收后,研究项目组应向专利处提交研究项目报告摘要(3000字左右)一份、最终成果纸件5套及电子件。经局领导决定不需组织专家验收的研究项目,研究项目组应在最终成果经我局认可后向专利处提交上述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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