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专利的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加快辽宁省城市建设,保护相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发明人、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辽宁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对获得省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对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辽政发[2008]37号) ,提高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省专利技术转化资金列支。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省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
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每届最多评出5个。
省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每届最多评出2个。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中国专利,具备以下条件,均可以申报省专利奖:
(一)在评奖的当年7月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属明确。
第五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二)存在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四)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的。
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符合省专利奖申报条件的专利项目,由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申报,经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评奖标准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对参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二)根据初评意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提出预选项目名单及其奖励等级;
(三)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评选结果,接受公众评议,对有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进行复审;
(四)公示结束后且无异议的,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确定拟奖励名单,报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
(二)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条 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二)对提升相关产品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外观设计金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对获得省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对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同一专利项目不兼得同一年度省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
第十三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奖励资金管理,对专利战略实施、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和有关人员等给予奖励,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对其奖励予以撤销,收回奖励资金,追缴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