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7-02-15 11:12:46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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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创造,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结合怀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快怀化市经济转型,优化怀化市专利申请条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8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6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400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怀化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怀知发〔2008〕1号)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凡本市的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的自然人,在我市学校学习的学生,申请国内专利且申请人地址在本市境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资助与使用严格遵循公正公开、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自然年度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质审查费缴纳费用票据开具日为准);或本自然年度内授权(以专利证书的授权日为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明确。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社会经济价值和效益。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15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8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6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400元。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申请资助的须提交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缴纳费用票据复印件;3.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是学生的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上述复印件均须出示原件。
(四)共同申请由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申请资助手续,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时,顺延到第二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此类推。
第九条 怀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全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批,对给予资助的申请人发放资助金。
怀化市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全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怀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每年安排的资助资金总额择优资助,经批准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在怀化市主流媒体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资助金支付;审批不符的,不予通知。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业务费用由市财政局每年安排拨给市知识产权局,用于资助金的评审、公告、发放等。
第十二条 怀化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怀化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怀知发〔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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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