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资助常年受理
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300万元;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200万元。
1月1日-8月31日间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作为当年的项目。9月1日-12月31日间提交的项目
原则上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
1.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技术中心专项扶持申请表(电子版提交至邮箱lg_jjcjj@longgang.gov.cn);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5年度及2016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4.2015年度及2016年度12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6.企业荣誉证书、专利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7.申请技术中心配套扶持的,需提交企业获得市级部门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8.申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扶持的,需提交2015年度及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针对研发设立的科技活动明细账或者台账,研发人员社保证明,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购买合同、入账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申请“国家技术中心”和“深圳市技术中心”配套扶持的,提交第1项-7项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申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扶持的,提交第1项-6项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四份,第8项材料独立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一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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