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2018.04.08-2018.12.08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法人,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盐田区。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盐田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主要材料要求: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综合性总部企业需提交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在我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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